国务院国资委发文划定“红线” 央企98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形明确

今天12:02

  国务院国资委12月18日消息,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《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》。《办法》明确央企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,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,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,包括集团管控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。

  责任追究情形增加到98种

  2018年,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《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(试行)》,为规范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
 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与2018年的试行版相比,《办法》更加突出党对央企的领导,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,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,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。《办法》还增加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,强化央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、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、先行先试的保障,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。

  具体来看,在集团管控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了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,聚焦主业发展不到位,在发展定位、方向和战略上存在偏差;所属子企业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“空转”“走单”、循环等虚假贸易业务等九种追责情形。

  在风险管理方面,《办法》要求,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,表外负债、变相举债或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,危及企业持续经营;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七种追责情形。

  在金融业务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,违反规定开展信托、租赁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,服务主业不力,脱实向虚;违反规定开展期货、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;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等六类行为将被追责。

  此外,下述违规行为也将被追责。在科技创新方面,通过设立空壳公司、套牌贴牌等形式骗补骗扶。在产权管理方面,违反规定代持股权、虚假控股、控股不控权、虚假合资、挂靠经营等。在股权投资方面,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,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;偏离核定主责主业和战略规划投资,以大额负债形式形成主业无关资产。

  明确重大决策终身问责

  《办法》对于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认定,一是规定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,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,500万元以上(含500万元)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,5000万元以上(含5000万元)为重大资产损失。二是规定其他不良后果分类,分为一般不良后果、较大不良后果、重大不良后果3类,对应违规情节较轻、较重、严重,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、行业或央企整体、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。

  对于责任追究的处理,《办法》规定责任追究处理方式,包括批评或诫勉、组织处理、扣减薪酬、禁入限制、处分、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;明确从重、加重、从轻、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,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理的程序;明确重大决策终身问责,规定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、调任、离职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。

  前述相关负责人表示,下一步,国务院国资委将坚决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,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,形成覆盖全面、职责明确、流程清晰、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,提升综合效能,形成“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、失责必追究”的氛围,通过精准追责推动央企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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